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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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普宁市润良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普宁市润良贸易有限公司货款81634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19年8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0.85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普宁市润良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并表示同意代为垫付,被告应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