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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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淳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溪支行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淳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浙0127执恢44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淳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溪支行 被执行人方居平*** 被执行人郎宝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淳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溪支行(原名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千岛湖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方居平、郎宝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初执案号(2006)淳执字第200号】,被执行人郎宝良已经支付了案款89785.80元,诉讼费、执行费1473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