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泉州益路达商贸有限公司
福建惠安县铭鸿利鞋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院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民初1016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明,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宽,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泉州益路达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钟仁锋。

被告:福建惠安县铭鸿利鞋业有限公司,,住***。

原告***与被告福建泉州益路达商贸有限公司、被告福建惠安县铭鸿利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林常红)

审判员 (陈璐璐)

审判员 (王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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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商梦莹)

书记员( 陈 婕 )

附本案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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