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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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法院 |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民初1016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明,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宽,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泉州益路达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钟仁锋。 被告:福建惠安县铭鸿利鞋业有限公司,,住***。 原告***与被告福建泉州益路达商贸有限公司、被告福建惠安县铭鸿利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林常红) 审判员 (陈璐璐) 审判员 (王思思) ()44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商梦莹) 书记员( 陈 婕 ) 附本案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