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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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海城中恒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撤销海城市人民法院(2018)辽0381民初651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海城中恒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解除***与海城中恒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中恒.半岛国际住区商业定房协议》,海城中恒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购房款8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100元、反诉费5950元,由海城中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950元,由海城中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