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海城中恒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纠纷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一、撤销海城市人民法院(2018)辽0381民初651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海城中恒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解除***与海城中恒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中恒.半岛国际住区商业定房协议》,海城中恒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购房款8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100元、反诉费5950元,由海城中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950元,由海城中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裁判日期 2019-12-17
发布日期 201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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