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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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营口新长城冶金矿业有限公司、石钢京诚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山西天宝集团有限公司、定襄三力暖风机有限公司、阳煤集团昔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崭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台州市海度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怡邦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沈阳同泽盛商贸有限公司支付银行承兑汇票金额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金额为基数,自2018年9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沈阳同泽盛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18元,由被告营口新长城冶金矿业有限公司、石钢京诚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山西天宝集团有限公司、定襄三力暖风机有限公司、阳煤集团昔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崭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台州市海度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怡邦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