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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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茂恒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宁波大通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直属支公司 浙江新东方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茂恒建设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23386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68元,由原告宁波茂恒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6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负担4601元,鉴定费123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