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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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三河市宝佳林园种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三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原告***与被告三河市宝佳林园种植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签订的《缘生态农庄承包合同》无效。 二、被告三河市宝佳林园种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租赁费人民币142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0元,由被告三河市宝佳林园种植有限公司全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裁判日期 | 2019-06-03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