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三河市宝佳林园种植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一、原告***与被告三河市宝佳林园种植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签订的《缘生态农庄承包合同》无效。

二、被告三河市宝佳林园种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租赁费人民币142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0元,由被告三河市宝佳林园种植有限公司全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裁判日期 2019-06-03
发布日期 201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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