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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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三河市茂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82民初9022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三河市茂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飞川。 审理经过 原告***与被告***、三河市茂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受理。2019年12月2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判决结果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合议庭 审判长武晓红 人民陪审员张腾 人民陪审员邓世铜 判决日期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高起凤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