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海城市丹海化工石粉有限公司 海城富镁耐火材料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海城市广岭耐火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城富镁耐火材料厂4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9年4月8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海城市丹海化工石粉有限公司对被告海城市广岭耐火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0元,保全费2920元,由被告海城市广岭耐火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海城市广岭耐火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给付6570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6 |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