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固石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新海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
| 法院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固石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800万元(期限一年)或对其他等额财产予以保全(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江苏新海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