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固石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新海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法院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固石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800万元(期限一年)或对其他等额财产予以保全(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江苏新海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裁判日期 2020-05-25
发布日期 20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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