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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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迁安市供水服务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迁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迁安市迁安镇后坨村村民委员会、被告迁安市迁安镇蒋庄村村民委员会、被告迁安市迁安镇崔庄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0元。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3000元,由被告迁安市迁安镇后坨村村民委员会、被告迁安市迁安镇蒋庄村村民委员会、被告迁安市迁安镇崔庄村村民委员会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3-28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