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安海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西安储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赔偿火灾损失9万元; 被告西安储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赔偿火灾损失21万元;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西安海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330元,由原告承担10330元,被告***承担1500元,被告储鑫公司承担3500元;鉴定审计费27000元,由被告***承担8100元,被告储鑫公司承担18900元(上述费用原告均已预付,由被告在执行判决时支付给原告)。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7-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