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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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繁昌县恒鑫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繁昌县孙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繁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繁昌县恒鑫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47791.3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被告繁昌县恒鑫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三、如被告繁昌县恒鑫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逾期不能归还代偿款,则将其所有的繁国用(2008)第0128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繁昌房字第××号房产以及16台套机械设备(登记编号:055308002015035)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土地和房产以及机械设备的价款,由原告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优先受偿; 四、被告***、***、***、***、繁昌县孙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代偿款和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繁昌县孙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繁昌县恒鑫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 五、驳回原告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繁昌县恒鑫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