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三河市中实亿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的合理损失共计人民币24911.48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共计赔偿13871.44元(其中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914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余款15771.48元的30%即4731.44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付款方式: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三河皇庄分理处,账号:62×××10);

二、被告三河市中实亿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三河市中实亿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3-28
发布日期 20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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