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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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瑞安市吉泰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平潭县旭景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专业分包合同》解除; 二、福建省平潭县旭景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瑞安市吉泰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支付款项合计148272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9年4月11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瑞安市吉泰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56元,由福建省平潭县旭景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