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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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金兴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民辖终4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甄冬长,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金兴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郭大凯,执行董事。 案件由来: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因与四川金兴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6民初91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审理。 裁定理由:根据金兴公司所提诉讼请求和诉讼理由,金兴公司系依据《防水工程施工合同》向建安公司主张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由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本案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成都市双流区,该地址位于成都市双流区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斌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廖文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