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开平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 法院 | 开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卡号为625**********835的长城银联白金信用卡欠款240531.29元(其中本金226285.69元、利息14245.6元)及自2020年4月24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226285.69元为基数,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开平支行;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开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7.44元,保全费1865元,合计4532.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开平支行负担479.44元,被告***负担4053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开平支行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05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40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4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