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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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支行 开平市马冈镇官堂地磅店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开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息524886.04元以及从2020年4月4日起至实际还清款日止产生的利息(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5%计付;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85%计付)给原告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支行。 二、被告***、开平市马冈镇官堂地磅店对上述第一判项被告***欠原告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支行的借款本息及应负担的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若被告***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给付上述款项,则依法处置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位于开平市*****************,原告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支行对所得价款在人民币30000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524.43元、保全费3144.43元,合计7668.86元(已由原告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支行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支行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4524.43元、保全费3144.43元,合计7668.8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向本院补缴一审案件受理费4524.43元、保全费3144.43元,合计7668.86元,被告***、开平市马冈镇官堂地磅店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