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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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截止至2020年1月5日的信用卡消费本金69733.78元、利息6505.08元、费用(含违约金)19221.30元,共计95460.16元及之后的利息与违约金(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并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按每月还款日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均自2020年1月6日起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3.25元,由被告***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不退回,由被告在还款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7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