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截止至2020年1月5日的信用卡消费本金69733.78元、利息6505.08元、费用(含违约金)19221.30元,共计95460.16元及之后的利息与违约金(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并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按每月还款日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均自2020年1月6日起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3.25元,由被告***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不退回,由被告在还款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7
发布日期 20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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