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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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怡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已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共计72628.22元; 二、被告成都怡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法为:以72628.22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9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税款及滞纳金72628.22元给付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税款及滞纳金72628.22元,上述资金占用利息计算至税款及滞纳金72628.22元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3元,由被告成都怡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7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