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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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蒲江县甘溪镇樱园之家酒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2019)川0131民初80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2019)川0131民初80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三、变更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2019)川0131民初8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工程款241192.3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241192.35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 四、***对上述第一、三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315元,由***负担1000元,***、***负担53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965元,由***负担1000元,***、***负担496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