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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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周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409889元(596539元×90%=536885元,扣除被告定州市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的医疗费126996元,实际应赔偿409889元); 二、被告定州市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定州市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436元,原告***负担7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