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安市红会医院
定州市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西安中博集贤医院
咸阳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409889元(596539元×90%=536885元,扣除被告定州市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的医疗费126996元,实际应赔偿409889元);

二、被告定州市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定州市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436元,原告***负担7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8
发布日期 2020-08-14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