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遵化市兴运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11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剩余损失907762.66元(1017762.66元-110000元)的75%即680822元(取整至元)。***、***、***在签收该款时,将遵化市兴运物流有限公司先行垫付款30000元予以退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38元,减半收取计6119元,由遵化市兴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851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52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6-29
发布日期 20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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