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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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远县绿康粮油加工贸易有限公司                 安徽稼农粮油工贸有限公司 安徽志强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定远县安远米业有限公司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  |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皖1125执1907号 安徽志强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定远县安远米业有限公司、定远县绿康粮油加工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稼农粮油工贸有限公司、魏尚志、王玉霞、黄德平、王育霞、田庆萍、武忠胜、田庆全、吴双秀、杨发知、张宏、魏尚群、蒋兵、施发琴、熊宏华: 你们/你们单位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1125民初26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们/你们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被执行人安徽志强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借款本金3017292.67元、违约金19008.94元、利息、逾期罚息318625.18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3月25日),合计3354926.79元及后继利息; (2)、被执行人定远县安远米业有限公司、定远县绿康粮油加工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稼农粮油工贸有限公司、魏尚志、王玉霞、黄德平、王育霞、田庆萍、武忠胜、田庆全、吴双秀、杨发知、张宏、魏尚群、蒋兵、施发琴、熊宏华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承担执行费35949元,诉讼费33639元。 开户银行: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 账户名称:定远县人民法院 账号:200005439549***013758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联系人:王永年联系电话:18155059705,0550-2591510 本院地址:定远县政务新区金山北路邮编:2332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