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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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3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8.88‰自2018年4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执行时扣除被告***已支付的9000元;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80元,减半收取计3240元,原告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9元,被告***、***、***、***、***、***负担29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写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