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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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偃师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81民初191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偃师市支行,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871390446N。 负责人:万建伟,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红、晋占轩,该行员工。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偃师市支行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偃师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偃师市支行撤诉处理。 审判员郑彦晓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赵晓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