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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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美支行与被告***于2017年9月5日签订的《个人住房按揭借款合同》;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美支行借款本金419693.85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与本案合同的约定计算,暂计至2020年3月31日为14857.61元); 三、上述债权,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美支行有权以拍卖被告***的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财产以闽(2017)南安市不动产证明第3003788号登记的房产为准]。 本案受理费7707元,减半收取计385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