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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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泰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65069.86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其中以31404.02为基数自2018年7月3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33665.84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4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洛阳澳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洛阳开迈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洛阳拓邦铝业有限公司、洛阳金龙精密铝材有限公司、洛阳泰恒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洛阳大元电缆有限公司、河南亚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伊川县恒泰国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洛阳泰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原告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提供的质押股权(质权登记编号:410329201800000048)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49元、保全费870元,共计2519元,由被告洛阳泰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洛阳澳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洛阳开迈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洛阳拓邦铝业有限公司、洛阳金龙精密铝材有限公司、洛阳泰恒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洛阳大元电缆有限公司、河南亚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伊川县恒泰国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