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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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旭源养殖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朝阳路支行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裁定结果 本院(2019)豫0311执恢22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市西工区川渝重庆刘一手火锅店、洛阳市涧西区刘一手火锅店、汝州市旭源养殖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合议庭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