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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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新时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水电安装分公司 东莞市中亚电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398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39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水电安装分公司、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东莞市中亚电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5891元及利息(以55891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3月1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东莞市中亚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5.3元(东莞市中亚电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水电安装分公司、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结合上述诉讼费的负担情况,在本判决执行时,由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水电安装分公司、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交纳诉讼费1385.3元,一审法院向东莞市中亚电缆有限公司退回1385.3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5.3元(东莞市中亚电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水电安装分公司、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结合上述诉讼费的负担情况,在本判决执行时,由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水电安装分公司、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向东莞市中亚电缆有限公司迳付1385.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