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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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通辽市宜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内0502民初6517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通辽市宜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货款45500.00元以及以45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上诉人通辽市宜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的案件受理费合计1650.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