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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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好得家置业有限公司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张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归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张支行编号为常商银东张个消费借字2013第0011号的《个人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18530.42元,支付计算至2020年6月1日的利息7305.17元、罚息817.86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 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张支行实现债权的律师费9350元。 上述一至二项款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户名: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62;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张支行有权以折价、拍卖或者变卖被告***、***抵押的位于江苏省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富春江路79号东南食品广场D幢819号房屋后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涉案债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0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诉讼费273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张支行预交的诉讼费4298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10×××76)。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