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原告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支付期内利息70.4元,并自2018年7月22日起以12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48%的标准给原告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中国农业很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件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6-11
发布日期 20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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