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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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鑫福锦源车辆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607民初3802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湖北鑫福锦源车辆实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0年8月22日,汉族,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鑫福锦源车辆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本案诉讼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尹波涛 审判员张萍 人民陪审员付爱华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马玲玲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