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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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兴润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泰兴市第三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62335.24元、给付***264.76元;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11215.16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2元,减半收取336元,鉴定费900元,合计1236元,由***负担16元(已交),由***负担1220元(此款由***垫付,其中264.76元从中华联合财保泰州公司返还***的款项中直接给付***,其余955.2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