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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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1民初3159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二、维持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1民初3159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三、变更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1民初31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偿付剩余借款本金256679.67元、利息29970.86元、罚息1083.16元、利息复利2332.34元,合计290066.03元; 四、驳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304元,公告费560元,由***、武汉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