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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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康木业有限公司 天长市天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乐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天康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天长市天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为清偿款1262373.03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代偿款28917.24元为基数,按约定年息24%自2020年1月25日计算至2020年3月25日,以代偿款1233455.79元为基数,按约定年息24%自2020年3月25日计算至被告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94元,由被告安徽天康木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