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桦甸市公共汽车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一、维持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19)吉0282民初146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19)吉0282民初146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张秋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李秀杰经济损失929987.49元;

四、桦甸市公共汽车公司对上述第三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李秀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948元、鉴定费2100元,由张秋红、桦甸市公共汽车公司共同负担7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负担74元,李秀杰负担497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691元,由上诉人桦甸市公共汽车公司负担5900元,上诉人张秋红负担5191元,被上诉人李秀杰负担6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裁判日期 2019-12-24
发布日期 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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