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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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桦甸市公共汽车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维持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19)吉0282民初146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19)吉0282民初146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张秋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李秀杰经济损失929987.49元; 四、桦甸市公共汽车公司对上述第三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李秀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948元、鉴定费2100元,由张秋红、桦甸市公共汽车公司共同负担7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负担74元,李秀杰负担497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691元,由上诉人桦甸市公共汽车公司负担5900元,上诉人张秋红负担5191元,被上诉人李秀杰负担6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