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6766.68元、逾期费用2810.78元、利息267.17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4月2日),合计19844.63元;并自2020年4月3日起,以本金16766.6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利息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14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