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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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高县金威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城区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撤销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2017)晋0221民初176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阳高县金威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上诉人怀仁县万通汽修汽配行9600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2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00元,共计4400元由被上诉人阳高县金威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
裁判日期 | 2017-09-29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