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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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河南省中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91666.6元、逾期利息3382.36元,逾期罚息18.43元。(截至2020年4月9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省中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南省中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75元,由被告***、河南省中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