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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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新乡市金达纸业有限公司 卫辉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新乡市圣哲复合制品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行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卫辉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对新乡市圣哲复合制品有限公司欠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898073.24元(2020年3月2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抵押权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有权在新乡市金达纸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履行的情况下对位于卫辉市安都乡口头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他项证号分别为卫房他证卫辉市字第20150007号、卫他项(2015)第002号)申请拍卖、变卖,并对拍卖、变卖款项分别在上述他项权利证书中确定的债权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 三、驳回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087元,由被告新乡市金达纸业有限公司、卫辉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