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振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津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振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14342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8年2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结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8元,减半收取计1584元,由被告湖南振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