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三亚临海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三亚临海达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1维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9)琼0271民初269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2变更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9)琼0271民初26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三亚临海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因迟延缴纳物业费产生的违约金3078.9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3.48元(临海达公司已预交),由临海达公司负担116.74元,***负担116.7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74元(***已预交),由临海达公司负担537元,***负担53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