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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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公司 天津弘晖东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冀1082民初5190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公司,营业场所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2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12577393K。 负责人:娄芍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卫民,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天津弘晖东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弘晖东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住院津贴3060元与残疾赔偿金7万元,本案诉讼费和律师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原告残疾赔偿金33000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76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兰英 审判员 李清励 审判员 石少林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炫昱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