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19-12-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公司
天津弘晖东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冀1082民初5190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公司,营业场所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2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12577393K。

负责人:娄芍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卫民,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天津弘晖东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弘晖东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住院津贴3060元与残疾赔偿金7万元,本案诉讼费和律师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原告残疾赔偿金33000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76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兰英

审判员  李清励

审判员  石少林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炫昱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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