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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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鲁1327执1518号之一 朱孔正: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孔正、庄贵霞、朱磊、朱孟健、吉祥、朱孔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的(2018)鲁1327民初16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本院(2018)鲁1327民初166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 二、负担案件诉讼费、执行费。 如逾期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存在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 户名:莒南县人民法院。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莒南支行。 账号:62×××90。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 本院地址:山东省莒南县北二路与新区二路交汇处 邮编:276600 联系人:执行三庭卢言生 联系电话:0539-7398933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