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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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100万元的财产数额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资、住房公积金或查封其他如下财产: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乳山市胜利街50-3-5#、位于乳山市胜利街50-3-6#、位于乳山市胜利街50-4-2#、位于乳山市胜利街50-4-3#、位于乳山市胜利街50-1#、位于乳山市共计六处房产(不含在建工程)。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