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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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福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陕汽工贸有限公司 贵州大地吉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裁定结果 对被申请人贵州陕汽工贸有限公司、贵州大地吉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光环、***、***、***的银行存款一千三百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
裁判日期 | 2019-09-09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