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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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晟祺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佳勇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6月起至2019年8月31日的租赁费用474725.34元及违约金42403.55元(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3月13日,此后以474725.34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佳勇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364元,由原告佛山市佳勇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负担4898元,被告佛山市晟祺服装有限公司负担74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3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