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9959.58元,并从2018年6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资金利息(含罚息和复利)及违约金;

二、若被告***未按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期限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所有的位于苍溪县房屋【房权证苍权字第××号、苍国用(2012)第××号】拍卖、变卖或折价后的价款优先受偿,超过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偿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被告***、***以其抵押的房屋担保清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8
发布日期 20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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